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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合称“双方”或“甲乙双方”)于2007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市】签署:
甲 方:【 】
注 册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邮 政 编码:【 】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注 册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邮 政 编码:【 524022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CHINANET网(以下称“中国宽带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协议标的
1.1甲方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需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中国宽带互联网,因此租用乙方机房相关设施或需乙方提供相关服务(详见附件一)。
1.2甲方托管设备的应用范围:【 】
1.3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
1.4租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机房提供的有关服务标准(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2.1 机房环境:
(1)标准机架、UPS电源、照明、消防、恒温恒湿;
(2)机房每机架提供标准电源10A;如超过额定用电量,超过10A部分按【 】元/A/月收费(不足1A按照1A标准收取),由甲方应另外付费;
(3)每天24小时 管理人员值班;
(4)负责给甲方技术人员发放出入证,并配合甲方的技术人员每天24小时进入机房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甲方应提前 两小时通知);
(5)每天24小时 机房大楼保安和基本的设备监控管理;
(6)49U以下(含49U)机架承放设备不得超过15台;49U以上机架承放设备数量不得超过18台;
(7)设备不得连续叠放,具体间隔规定如下:2U(含2U)(1U=4.45CM)以下规格的服务器之间的间隔必须大于等于1U;2U以上规格的服务器之间的间隔必须大于等于2U;2U(含2U)以下规格的服务器和2U以上规格的服务器之间的间隔必须大于等于1.5U。
(8)其他:【无】
2.2增值 服务:详见附件一。
三、资费标准及结算
3.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费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各细项如下:
3.1.1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此款项。
3.1.2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
月租 |
服务月数 |
合计 |
机位及机架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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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口带宽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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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租用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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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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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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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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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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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甲方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3.1.2款所列费用:
第1种方式:自合同签定起每月产生的费用需在下一月6号至下下月5号之间缴清
第2种方式:自协议签订起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费用;
第3种方式:自协议签订起每季第一个月份10日前付清当季费用;
第4种方式:自协议签订每半年第一个月份10日前付清半年费用;
第5种方式:自协议签订起每年第一个月份10日前付清当年费用。
3.3甲方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或电话托收,托收电话号码:【 】)向乙方支付费用,并配合乙方填写“ 代收费协议书”或其它托收协议。
四、资质陈述与保证
甲方知悉其使用数据中心设施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为此,甲方保证已具备有关资质或已履行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具内容:
4.1甲方保证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乙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并同意向乙方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4.2甲方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保证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且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甲方如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应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4.3甲方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 通信管理部门 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如乙方有提供相关备案服务,则甲方也可提供完整材料委托乙方代为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4.4甲方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保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应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甲方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甲方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甲方还需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4.5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4.6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协议期间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领到新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4.7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服务。
5.2甲方放置在数据中心的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项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自主经营权。
5.3甲方负责提供自身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证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自身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5.4甲方所托管设备的电源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标识,凡电源系统未通过CCC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该设备上架运作。
5.5甲方负责对其托管的网络设备、主机硬件及相关软件进行维护管理。甲方的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甲方应加强对其托管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5.6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
5.6.1甲方承诺下列信息内容不得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5.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5.7若甲方的设备运行影响到电信网络的稳定,或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按《电信条例》规定暂停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5.8甲方保证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因甲方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导致第三方提出权利异议,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甲方平息该第三方提出的异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5.9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每 逾期壹天应按未付金额的3‰的标准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10甲方遵守《广东电信主机托管客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相关内容。
5.11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 必须遵守乙方机房守则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
5.12甲方租用乙方整个机架或租用VIP机房,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如因设备放置过多导致电源过载或因设备间散热空间不够等原因引起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将承担所有责任。
5.13甲方同意在其网站首页附加“ 中国电信广东公司提供网络支持”字样并进行导航。
5.14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转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5.15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16甲方应保证其托管的设备应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载的范围;应用范围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17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要求甲方设备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甲方同意乙方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工作。
5.18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6.1乙方 负责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甲方租用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6.2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3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或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
6. 4乙方通过公布的售后服务方式以及服务热线(电话:10000),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业务咨询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技术支持。
6. 5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6. 6如甲方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或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 7乙方确保每月网络可用率为【 99.5】%,每月电力供应保障率为【 99.9 】%,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此两项指标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相应比例减收服务费用或免费赠送甲方同等价值服务(按月费用/30天计算),乙方无须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此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8因甲方托管的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托管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6.9如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则乙方应按政府部门要求执行;自接到政府部门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执行,双方无须就此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6.10甲方托管于乙方机房之设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坏或遗失,乙方应按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并折旧后的价值给予赔偿。
七、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若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未执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7.3如甲方欠费三个月以上,乙方可对甲方的托管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如甲方超过半年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则乙方有权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留置物进行处置。
7.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或预期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本协议或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或者政府部门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火灾、水灾、风灾、地震、其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原因引起的事故等,均视为不可抗力事故。因此而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受不可抗力影响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十 、争议解决
由于本合同有关事宜引起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力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互联网数据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协议生效及其他
11.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有效期【 】年;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甲方运营其设备的含义,仅表示甲方租用乙方设施或配套服务,与设备相关的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乙方无关。
11.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合同,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1.4通知
- 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通知”),均应以书面作出。
11.5本协议具有可分割性,即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1.6本协议由上述正文及以下附件组成:
附件一:《服务项目表》
附件二:《甲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附件三:《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 】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租用协议
合同号:【 】
此页无正文
签字页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之日期及地点订立,以昭信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 附件一:服务项目表
服务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机位出租 |
租用空间 |
H= _U |
H= _U |
H= _U |
H= _U |
|
|||
数量 |
|
|
|
|
|||||
机架出租 |
机架规格 |
H= _U |
H= _U |
提供10A电量,超额另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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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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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VIP)机房(机笼)费 |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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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量为5A/平方米,超额另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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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自建机架场地资源占用费 |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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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量为5A/平方米,超额另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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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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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 |
端口 |
10M |
100M |
10M |
100M |
1000M |
|
||
数量 |
|
|
|
|
|
||||
IP地址 |
数量 |
(甲方对此IP地址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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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量租用 |
(电量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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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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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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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甲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及型号 |
数量 |
备注 |
…… |
…… |
|
|
|
|
可另作附表 |
|
|
|
?
附件三:《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广东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广东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广东电信有限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并同意向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用户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保证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且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应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应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如用户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协议期间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用户应在领到新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广东电信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帐号和密码,并在帐号变更时书面知会广东电信有限公司。
五、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在使用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部门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如果出现用户托管的主机或网络在公网非法运作,或违反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电信部门有权采取行动,直至停止对该用户的主机托管服务;
七、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在进入广东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在广东电信机房托管主机的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托管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IP地址,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做停机处理;
九、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十、用户应遵循托管协议的要求,否则按将按协议要求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根据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 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
十二、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我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广东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日 期:
附件四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五、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本单位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单 位 盖 章:
日 期:
下载本协议

